如何看待男子刚出早餐店门被失控压路机撞死一事?

如何看待男子刚出早餐店门被失控压路机撞死一事?

3838px 2025-04-29 信息 65 次浏览 0个评论

交通事故已经是说了很多遍的事情,开车的时候是非常危险的,如果有一个不小心的话就会发生意外。所以我们在驾车的时候一定要打起12分的精神,很多人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都没有生还,所以这个问题还是很需要我们重视的。

如何看待男子刚出早餐店门被失控压路机撞死一事?

10月25号发生了一件非常悲痛的事情,在深圳一个小区有一位男子,他刚刚去早餐店里面买早餐,而出来的时候却被一辆压路机撞到了,随即不幸身亡。当时这位男子正在坡上面走路,突然有一辆压路机转弯,正准备下坡。

随之我们从监控中可以看出,这个压路机似乎是失控了,一直冲着男子所在的方向冲了过去,而因为能躲避的地方非常窄。所以这个男子还是没有躲过去,被压路机给撞上了。当时这个男子的身体被压路机撞到,之后掉在了台阶上面,随即压路机也失控的冲下了台阶,正正好的压在了男子的身上,当场这个男子就死亡了。

很多网友在看到这一事情之后,他们表示十分的心痛,这个男子很多事情我们都是无法预料的,所以为了我们的生命安全着想,一定要小心。不管是驾驶员还是路人,在马路上面走路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前后的车况。我觉得任何人都应该要有一些安全意识的,看到压路机的时候应该远离,因为压路机是十分笨重的,很容易会发生失控的现象。

我们可以在那儿等一会,等压路机走了之后再走,这样可以很好的保证自己的安全。特别是在遇到很多大型车辆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像这种大型车都是会发生失控现象的,而且大型车他们的视觉盲区是非常的大,有些时候都看不到人,所以发生交通事故是非常常见的。

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宣判一起车祸赔偿案。虽然事故涉及的车辆投保了强行险,但保险公司因驾驶人无证驾驶,拒绝在强行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一辆特殊汽车的司机撞上了一位同事。

蒋先生有特种车辆驾驶证。平日里,妻子开私家车接送孩子上学。2008年4月的一天,蒋先生的妻子突然感到身体不适,蒋先生只好开车送孩子上学。

我不想在学校门口打人。“我马上报了122交通事故报警台。交警来处理的时候,我才意识到我撞的人是跟我一个单位的。”蒋先生说,交警做出了责任认定,他负全责。江先生和被撞的同事都没有对这个结论表示反对。

随后,伤者住院治疗,并与蒋先生约定,治疗结束后一次性结清费用。

经确定,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拒绝支付赔偿。

2008年10月,伤者向蒋先生做了一份8000多元的理赔清单。蒋先生认为金额不合理,双方矛盾激化,最终走上法庭。

本案被告姜先生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希望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2009年4月13日,北京市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PICC律师突然发现蒋先生在事故发生时所持有的驾驶证是专用驾驶证,普通车辆不能按交通法规行驶,于是指出蒋先生属于无证驾驶。随后,保险公司在回复中提出,鉴于姜先生的普通机动车处于无证驾驶状态,属于《交通保险条例》规定的免责范围,保险公司拒绝对此事故进行赔偿。

强制保险赔偿是否应该成为焦点?

庭审中,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强制保险赔偿范围内对此案进行赔偿,成为争论的焦点。

姜先生的代理律师,北京市盈嘉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李因认为,交强险的保险标的是车辆,而不是车辆的驾驶人。因此,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交强险应无条件赔偿受害方。

但保险公司代理律师认为,根据《交通保险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免责,不予赔偿。

即使提前支付抢救费用,也可以按规定向驾驶员追偿。

《交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加害人要求赔偿:

驾驶人不具备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被保险机动车在被盗、被抢期间造成事故的;

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获得了赔偿。

北京市海淀法院认为,本案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不在合理范围内,法院不予支持。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并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向原告支付汽车修理费280元和误工费500元。

查询豁免条款

[不合理]

蒋先生的代理律师李因表示:交强险中规定的免责条款不合理。

根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已先行支付抢救费用的,有权追偿。

尹律师指出,从该条款来看,强制保险是为机动车驾驶人投保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有明确的规定。这与强制保险的初衷背道而驰。

尹律师说:“作为公民个人,一旦被车辆撞了,是不是要先问司机有没有驾照?如果非司机或者酒驾撞人,司机身无分文,受害人不就能得到赔偿吗?”

[不完美]

近日,记者电话采访了PICCP&C保险法律顾问梁杰,他表示,这是交强险条例执行不完善。

梁杰说,交强险的初衷是让交通事故的受害方有一个快速索赔的法律依据。

当涉及交通事故的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无力赔偿时,交强险可以进行赔偿,并作为受害方的保障。

梁杰说:“即使保险公司已经支付了救援费,最终也会收回。但对于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目前所有保险公司都不支付赔偿金。”

梁杰还表示,其实在制定交通保险条例的时候,就应该成立一个保障基金会,为这类受害者提供保障资金。“但据我所知,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保证赔偿。”

记者说:“交通保险条例对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没有明确规定。”“这就是交通保险法规不完善的地方。然而,我们仍然不支付赔偿。好好想想。我们甚至不支付救援费用。我们能支付其他费用吗?”梁杰说。

相关案例

在类似案件中,保险公司获得了赔偿。

温州一家法院曾裁定一起类似蒋先生的案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2007年夏天,浙江温州某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名无证驾驶的司机撞死了一名路人。由于司机无法进行民事赔偿,死者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交强险制度是交通事故受害人享有的社会保障,体现了交强险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保护功能。无论驾驶人是否具备驾驶资格,受害人都不承担责任,更不用说无法预防了。

最后当地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向死者家属支付了赔偿金。

报纸通过电话采访了审理此案的法官。据说在很多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如果因为驾驶员的一般过失而受伤或死亡,仍然可以获得赔偿。

那么,当驾驶人存在无证驾驶的严重过错时,保险公司应该进行赔偿,而不是将赔偿风险转嫁给无辜的受害者。再说了,谁能预测撞车的司机是否取得了驾驶资格?

专家意见

立法部门应该发布补充条款。

中国法学会会员张平在对蒋先生和浙江温州两起交通事故进行详细分析后表示,《交通保险条例》的规定过于笼统,会导致交通事故当事人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

张平指出,根据《交通保险条例》,对于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追缴先行救助费。

但对于随之而来的医疗费用、伤残赔偿、死亡赔偿是否给付,并没有明确规定,使得交通事故当事人与保险公司纠缠不清,要求赔偿。

张平说,法官会认为自由不受法律禁止,既然没有规定医疗费等费用,可以赔偿。这样,本文中的赔偿案例就出现了。

庭审中,被告的保险公司会认为既然连垫付的抢救费用都可以追回,其他费用就不应该赔偿。可见,这是《交通保险条例》制定上的一个缺陷。是否应该赔偿,或者立法机关是否有必要引入补充条款或者直接修改,才能有一个可操作的标准,省去了人民上法庭的麻烦。

记者曾致电中国保监会,希望保监会对交强险免责条款进行说明。

同时,该报还提出采访强制保险保障基金是否成立,保障基金是否得到补偿。遗憾的是,直到公布之时,保监会都拒绝给出任何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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