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上海市绿化条例)

2024-05-04 20:13:5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管理,按照《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林地、林木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有关的绿化工作。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区、县管理绿化的部门(以下称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化工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业务上受市绿化管理部门的指导。

本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市和区县、街道、乡镇的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第六条 本市加强绿化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与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优化植物配置,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绿化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绿化发展需要,编制市绿化系统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绿化系统规划,结合本区、县实际,编制区、县绿化规划,经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区、县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市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第九条 市绿化系统规划应当明确本市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

区、县绿化规划应当明确各类绿地的功能形态、分期建设计划和建设标准。

编制、调整市绿化系统规划和区、县绿化规划,有关部门在报批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利益相关公众的意见。第十条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绿化管理部门根据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市绿化系统规划、区县绿化规划,确定各类绿地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

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征求市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第十一条 公共绿地周边新建建设项目,应当与绿地的景观相协调,并不得影响植物的正常生长。

规划管理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同级绿化管理部门在公园绿地周边划定一定范围的控制区。控制区内禁止建设超过规定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市绿化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重要地区和主要景观道路两侧新建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沿道路一侧设置一定比例和宽度的集中绿地。具体的比例和宽度由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核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经征求同级绿化管理部门意见后确定。第十三条 居住区绿化应当合理布局,选用适宜的植物种类,综合考虑居住环境与采光、通风、安全等要求。第十四条 本市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共绿地,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建设或者组织建设,其中,道路绿地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

(二)新建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建设;

(四)铁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水务管理部门负责建设。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建设单位。

分类: 地区 >> 上海

问题描述:

同上

解析:

*** 主要部门:

上海市委、上海市府、上海人大、上海政协、上海团市委、上海市高院、上海市检察院、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妇联

上海市人民 *** 办公厅(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审计局

上海市人民 *** 外事办公室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统计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上海市体育局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上海市人民 *** 机关事务管理局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上海市人民 *** 合作交流办公室

上海市人民 *** 侨务办公室

上海市人民 *** 法制办公室

上海市人民 *** 研究室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社会服务局

上海市新闻办公室

上海市人民 *** 发展研究中心

上海市人民 *** 参事室

上海市粮食局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干部保健局

上海市社团管理局

上海市档案局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上海市气象局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上海市邮政局

上海市海事局

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上海海关

中国银行上海分行

中国保监会上海办公室

上海市爱委会

上海市残联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

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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