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原因是造成航班延误的主要原因,一般认为,天气恶劣是显而易见的,造成航班延误旅客能理解,其实不见得。
民航方面对于因天气恶劣造成延误的解释是:天气原因,不够飞行标准,不能按时起飞.一般民航服务人员往往和旅客一样也不了解具体是什么恶劣天气影响航班的。旅客角度来看:天气恶劣就是大风大雨大雾,飞机就可能无法起降,航班就要延误。而这种认识是片面,也就会造成很多误解,认为民航方面在骗人,尤其是出现有的航班能走,有的又走不了的情况下。
“天气原因”简单的四个字实际包含了很多种情况:出发地机场天气状况不宜起飞;目的地机场天气状况不宜降落;飞行航路上气象状况不宜飞越等等;
为了确保飞行安全,符合飞行、起飞、降落的天气标准有不少,这里首先介绍天气状况对一次航班飞行的影响出现在哪些地方,有助于你的理解
--出发地机场天气状况(能见度、低空云、雷雨区、强侧风):
--目的地机场天气状况(能见度、低空云、雷雨区、强侧风):
--飞行航路上的气象情况(高空雷雨区):
--机组状况(机组技术等级、分析把握当前气象及趋势作出专业的决策)
--飞机状况(该机型对气象条件的安全标准、符合安全的前提下某些机载设备失效导致飞机不宜在该天气状况飞行)
--因恶劣天气导致的后续状况(多指机场导航设施受损、跑道不够标准如结冰、严重积水等)
常见的情形释疑
因天气原因延误:首先,目的地城市天气良好无大雨无大风,旅客十分不理解,确仍然延误,目的地机场所在城市天气状况良好不代表该机场适宜飞机降落,覆盖在机场起飞降落航道附近是低云、雷雨区是导致这类型延误的常见因素。为确保飞行安全,飞机即使处在自动降落状况,在降落前的一定高度(一般为60米)飞行员也必须完全能见跑道及地面状况,如果此时无法能见跑道,是不允许降落的。
其次,一旦在狭窄的航路上出现雷雨区等状况,某些条件下可采取绕过雷雨区的方式通过,但出于飞行安全和国防需要,民航航路是严格受限的,可绕飞、回旋的余地很小,雷雨区较大时,此方法就行不通了。
再有,就是去同一个目的地,有的飞机能飞有的却告知因为天气延误,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很多,首先要明确的是飞机起降的标准与飞机机型有关, 同样的机型在各航空公司定的具体安全标准也可能有差异,机长对当前气象及趋势作出决策也会有所不同。取决于机长对飞机状态、机场、气象等判断后的决定。民航法规定,“机长发现民用航空器、机场、气象条件等不符合规定,不能保证飞行安全的,有权拒绝飞行”。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快到目的地机场才告知因天气原因无法降落而备降其他机场或返航,而有些飞机又能正常落地。虽然民航气象部门依靠先进的设备会不断发布比较准确气象变化趋势预报以利于航班运作和调度,但天气情况是不断变化的,也难以很准确的判断,这就会出现到快落地时天气情况突然恶化导致飞机无法降落,出于安全考虑或油量不足以继续盘旋等待天气好转,飞机就不得不备降其他机场。
天气不断在变化,可能是短时间的恶劣天气。这就会出现5分钟前和5分钟后的天气都允许飞机降落,而你的飞机正好赶上那阵恶劣的天气状况而无法降落,这也是常见的现象,同时,如前所述,当天气处于标准边缘时,能否降落由机长决定。机长认为天气不宜降落备降其他机场或返航是应该绝对支持的。
关于天气原因延误航班要请旅客注意的关键点是:
天气原因绝不仅仅是指目的地机场所在城市的天气状况,飞机起降不怕大风大雨,影响的关键气象因素是能见度、机场起飞降落航道附近的低云、雷雨区,强侧风,你眼前的天气晴朗,航班却因天气原因而延误是正常的。 遇到这种情况,民航的解释就更少了,因为认为不是自身原因,也无法改变这种状况,只能老实听候通知,旅客你急也没用。
旅客角度而言,机坪上没几架飞机,哪来的流量,管制什么?骗人吧,目的地机场一切正常,根本没有管制,其实流量控制普通旅客是看不出来的,表面上看似乎一切正常。
“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而现实中,民航飞机在空中就如同汽车在地面一样是要受诸多因素的限制和影响的,总之,民航飞机是在有限的空间、有限的时间和有限的条件下起飞、降落和飞行的。部分繁忙机场空中交通处于超负荷运转,飞机离港往往在地面滑行甚至等待较长时间,这也是正常现象。
航空管制对一次航班飞行的影响主要是两方面的原因
1.流量控制:随着中国民航发展迅速,航班量急剧增加,而相应的地面设施、导航设备、服务保障方面发展缓慢,航路结构不合理,无法适应当前高速发展的民航业,尤其是目前我国因确保国防安全等原因,对空域实行严格限制,空中禁区多,军方负责组织实施全国飞行管制工作,民航方面可调节的余度很小,情况有所改善,部分航路也实现雷达管制,有效缓解了空中塞车现象,但整体上进步不大。这里说的是正常的流量控制,其实导致流量控制的原因还有很多,如空中或机场出现一些意外情况,这里就不在多介绍啦?
2.空军活动:这种情况涉及国防机密,往往来得突然,一句话,管制,相关民航的飞行都要受影响,或在地面等待,在空中的或返航或就近降落其他机场等待,遇到这种情况,只能等待,没有理由,没有预计时间,一切都是最高机密。以厦门为例,这种情况造成的航班延误占的比例还不小,尤其在东南沿海军演、海峡两岸关系紧张时,遇到较多。一般而言,空军活动会选择天气良好的白天进行,一般情况主要管制厦门飞经汕头方向的出港航班,也就是厦门飞往东南亚的国际航班,飞往港澳的地区航班、飞往广州、深圳、海口、昆明等区域的航班均受影响,严重时,这些方向来的航班也将受影响,或就近备降,或返航。管制时间少则半小时,多则3、4小时,一解除管制,空域往往又大量塞机,继续出现延误,管制一次,可以打乱当天几乎相关机场所有的航班运行,令民航无所适从。 旅客临上飞机或上了飞机后飞机出现故障不得不下飞机等待,有时候飞机起飞后才被告知飞机出现故障不得不返航或就近降落,碰到这些情况,旅客除了要忍受航班延误带来的不便,心里还会犯嘀咕,对安全担心,这些都是可以理解的。旅客关心的是故障修复到底要多长时间,再次上飞机更关心的是飞机故障彻底排除了吗?这里简要介绍飞机的日常维护和故障后维修的一般程序。
首先请旅客要放心的是,飞机的安全系数是在不断提高的,飞机越来越先进,在飞机的所有重要特性方面都具有层层余度和多重备份系统,飞机都有详细的定期维护计划,每隔一段时间都要对相应的系统、设备进行彻底检查、更换部件,即使该系统、设备工作一切正常,根据长期以来形成的维修经验,绝大部分的故障隐患都会在这些例行检查中得到及时处理,但再完善仔细的例行维护也无法保证飞机设备不会突然出现故障,这往往不是正常的例行检查就可以避免的,机务维修人员、机组人员和先进的机载计算机也会随时监视着飞机的任何情况,凡对飞行安全构成威胁的问题都将在继续飞行之前解决。当然,为了确保安全,彻底排除故障隐患势必造成一定程度的延误,这也是值得,毕竟,安全才是最重要的。
飞机一旦在执行航班任务期间出现故障,机务人员按照维护程序要进行必要的检查,加以判断,对故障现象进行分析,找到故障源头,然后再进行相应的排除故障工作,比如换掉故障件等等,排除完故障后,还需填写相关维修记录,还可能要进行一定的测试工作,以确定是否修复好。整个排除故障的过程是需要一定时间的,即使是一些小故障,也要有严格的一套维修检测程序要做,这些都是为了确保飞行安全。
一般来说,如果飞机故障地为该航空公司基地,处理故障时间较快,即使是大故障一时难以修复,由于在基地,也比较容易调配,延误时间会较短。
如果飞机故障地为外站,当地可能缺少必要的检修设备、零件和维修人员,这种情况造成延误所需时间确实很难讲,这与故障具体情况、当地机务维修能力有关,如果是大故障一时难以排除,即使另派飞机来也需要较长时间。 造成航班延误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属于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值得重视的是,一些人为因素已成为造成航班延误的“新的增长点”。据统计,因旅客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占不正常航班的3%,和因飞机故障造成的延误数量相差无几。
常见的情形有:
旅客晚到,在航班办理登机手续截止时间之后才赶到。为了方便旅客,机场、航空公司会尽量帮助这些晚到旅客顺利赶上该航班,但这也势必造成该航班的延误,这些优质服务在某方面也助长了部分旅客习惯性晚到。
提醒旅客注意的是,为了不影响整个航班运行计划,尤其是狠抓正点率,这些晚到旅客更多接受的是误机被迫改搭后续航班的结果。
通知上飞机时旅客不辞而别,严重影响航班运作,尤其是直达旅客在飞机经停机场走了。 因为一旦发生旅客不辞而别或其他原因没有登机,为了保证广大旅客的安全,必须确认该旅客没有遗留任何物品在飞机上,对客舱、所有托运行李进行全面检查,即使该旅客没有托运行李,同时为了对旅客负责,航空公司须将该旅客所交运的行李从飞机上卸下,以免发生旅客、行李不在同一地点的情况。如果你是过站旅客,由于无交运行李的具体清单,这个工作的执行将很费很费时间。
一些常坐飞机的旅客,在通知登机后,往往拖到飞机起飞时间到了才登机。旅客认为办好手续后飞机一定会等他,在繁忙机场,一个航班早一分钟登机结束,机组就早一分钟向航空管制部门提出离港申请,这带来不仅仅是提前一分钟起飞,有可能是十分钟甚至更多时间,笔者遇到过一次,因旅客迟上飞机,待机组准备离港,天气变坏,最终导致航班取消,过夜,航空公司、乘客为此受损失都不小,当然,碰到这种极端情况很少见,但因为旅客晚到等原因造成后续的影响不是你想象得那么微不足道! 旅客办完乘机手续后到候机楼内购物、看书、打电话、用餐,不注意听登机广播。导致机场方面不断广播找人,飞机不得不等待,最终也可能导致旅客误机无法成行。国际中转航班在办理出入境手续时由于旅客证件等问题,耽误时间。海关边检等相关部门依规定进行严格的出入境检查,出于安全考虑,这些检查有时需要较长时间,影响到航班的正点。一旦发现旅客证件不合格,该旅客将无法继续登机,所托运行李等将被找出并卸下,由于是过站旅客,无交运行李的具体清单,这个工作的执行很费时间。旅客因航班延误等其他服务问题霸占飞机或拒绝登机等过激行为。这种情况偶有发生,由于赔偿等问题这类因延误而导致更严重的延误事件越来越多,旅客在维护利益的同时,也是在侵害后续航班旅客的利益,同时 强占飞机等过激行为其实已经属于违法行为。其他如旅客上了飞机突然要下飞机;旅客携带上飞机的行李过多;旅客突发疾病等等。
关于旅客原因延误航班要请旅客注意的关键点是:
减少航班延误,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旅客。
请提前到达机场办理手续,注意所乘航班的登机时间,听到登机广播后,尽快上飞机,如需改变行程,请与工作人员联系。 这实际上不是一个延误的原因,所有其他具体情况造成航班延误的后续航班,民航都统计为飞机晚到,所有飞机晚到的原因民航都称为飞机调配。
一般来说,一架飞机一天要执行6到10个国内航班,要在天上飞10个小时左右,再加上飞机在地面上下客、清洁、装卸货、例行检查等过站时间,一般每天运行16小时左右。每架飞机的航班计划都预先排好,周旋余地不是太大。前一航班出现任何疏漏都可能引发后续航班的连锁反应,往往越到后面延误时间越长。
现实状况来说,我国航空公司规模较小,即使三大航空集团在运作中也是划分成分公司在独立运行,效率较低,可供调配的余地很小,航线、机场等配套不是很完善,导致航班运行整体效率偏低,一旦发生意外情形,应变、调配能力较差,各航空公司也在积极调整,加强调配能力,尽量提高航班运行效率,减少航班延误的发生。
疑问1:航班因为种种原因延误了,航空公司为什么没有备用机来及时疏解?
答:专门准备备用飞机是不可能的,这将会大大增加公司运营成本,就实际情况来说,航空公司也有这方面的准备,在作航班计划时都会留有一些余地,每一天都有些飞机的航班任务不多,都有一些备勤机组随时待命中,就是用于临时调配以便应付意外情况的出现。尽量缩短航班延误的时间。
疑问2:航空公司因为航班出现延误而取消航班、合并航班,侵犯了旅客权益。
答:其实许多时候取消、合并航班正是为了维护旅客利益。为了解决前一航班延误影响后面航班这个问题,航空公司会选择取消或合并航班的方案,使航班运行秩序尽快恢复。
疑问3:为什么时间一推再推,情况一变再变,是不是在骗人啊
答:目前旅客对延误航班意见最大的就在这,航空公司在骗人,这实际上也是不断提供延误信息带来的一个弊端,每个航空公司都有一个调度中心,在全盘掌握精心调配所有飞机的运行,一旦某一环节出问题,如飞机故障、某机场关闭等等上述造成延误的事件发生后,都会对整个航班运行造成影响,调度中心会根据情况及时进行调整,目的是尽快恢复正常的航班运行,同时通知后续航班作相应准备,并会有估算出一个大概延误的时间,但是,情况是在不断变化的,不排除在调配过程中又有新的状况如再次遭遇延误导致时间延长发生,导致一些计划被迫更改,这也就会出现时间一再拖延的情形发生。
关于飞机调配延误航班要请旅客注意的关键点是:
民航方面在出现航班延误时除非出于保密需要是不会提供虚假的信息的,也完全没必要,出现前后信息不一致,往往是具体情况发生了变化,或航空公司临时调配运行造成。 航空公司喊冤说自己是航班延误的受害者,延误自己可控的因素仅10%,有些延误是因为飞机“插队”造成的。
广州地区一空中管制员透露,有些延误是因为飞机“插队”造成的,在流量控制中,要客航班、国际航班等均可以享受优先放行。所谓要客航班指的是载有政界官员、商界大亨以及民航业内领导等人员的航班。管制员还介绍,要客级别达到一定等级,上级管理部门会下发书面通知,由管制部门执行优先放行。
有哪些航空是“廉价航空”?乘坐体验如何?
你是要找交通事故方面的律师么?还是怎么样?先给你看下一个交通律师的案例吧,你再做决定。
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笔记之交通事故类(截至2012-02-26)
目录(共50例)
(一)以未告知拒理赔,损失确定应赔偿
(二)保险合同约定不明,精神损失获得理赔
(三)无证驾车清运垃圾撞死人,村委会选人过失承担责任
(四)一次车祸两人死伤,强制保险按比例分配
(五)擅自出卖报废车辆引发事故也有责任
(六)保险单上未签名,格式条款不免责
(七)现场变动难定责,法院判决来确认
(八)车主未买交强险出了事故要担责
(九)“二手车”保单事故后批改,保险人同意续保就应赔偿
(十)丢失车牌不申报,发生事故需担责
(十一)无证驾驶出事故,保险公司仍应赔
(十二)试车员驾驶未交付购车人的车辆肇事,汽车公司被判担责赔偿
(十三)公司职员交通事故致残被解雇,法院调增残疾赔偿金
(十四)擅自驾车出事故,车主有错同担责
(十五)乘客摔下车受伤引发保险赔偿争议,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赔付
(十六)保险公司拒理赔,告知不明判给付
(十七)车祸之后签署的一次性赔偿协议合法,当事人不得单方反悔
(十八)车头车尾牌照不同,撞死他人一起担责,司机、车主及车头车尾所属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十九)厦门终审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农民工按城镇居民标准获赔50万
(二十)车辆超载压垮高架桥,3名司机被判徒刑并付巨额赔偿
(二十一)购二手车未过户上路肇事,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理赔
(二十二)公路晒麦引发事故,管理部门失职担责
(二十三)特种车也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救护车肇事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四)交通事故胎儿死,精神抚慰获支持
(二十五)出好意同乘一车,出事故司机有责
(二十六)父亲车祸身亡,遗腹子索赔抚养费获得支持
(二十七)交通事故受重伤,继发癫痫获续赔
(二十八)车祸导致孕妇早产,法院认定新生儿死亡应获赔偿
(二十九)婚车司机交通肇事,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三十)费用超出交强险,按比分配赔偿额
(三十一)父亲“无证”驾车轧死儿子,母亲状告保险公司获赔偿
(三十二)车辆保险变更期间出险,保险公司应负保险责任
(三十三)事故责任说不清,保险公司要赔偿
(三十四)高速公路置砖块,管理不善有责任
(三十五)受伤未愈强行出院,损失扩大自己分担
(三十六)证照不符驾车肇事,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三十七)司机因私酿车祸,车主疏忽也摊责
(三十八)司机乱停车,乘客随开门,剐伤行人后三方摊责任
(三十九)保险公司对未实际撞人之事故不负交强险责任——江苏常州中院改判李华荣等诉保险公司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四十)四名农民工车祸遇难,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四十一)紧急避险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中的适用
(四十二)河南“1·21”交通肇事案民事部分一审宣判,6被告赔偿6死者亲属190万
(四十三)扣满12分仍然驾车肇事,保险公司拒赔未获支持
(四十四)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限计算无法律关联——上海一中院判决王国珍等诉陈伟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四十五)车翻摔残车内客,无偿搭乘也得赔
(四十六)违规设置减速带,发生事故也担责
(四十七)车辆送修期间出事故,因未投保车主需担责
(四十八)驾驶人醉驾致人受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负责赔偿
(四十九)事故导致车辆贬值,肇事方应依法赔偿
(五十)事故虽然处理完毕,漏算项目仍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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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未告知拒理赔,损失确定应赔偿
2006
年8月,叶某为自己的汽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其中约定第三者责任险为10万元。同年9月16日,叶某在送同事小金回家的途中,与三轮车相撞,致使小金死亡。事故发生后,叶某拨打110报警,经交警处理,认定其负事故全责。法院判令叶某赔偿受害人小金13万余元。后叶某将相关理赔材料交到某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以其未及时告知为由不予理赔。今年2月,叶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8万元。
在庭审中,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单上载明的内容,叶某应该在出险后48小时内向被告报案,否则被告无法核实事故损失,故被告拒绝理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叶某未在48小时内向被告报案,但其拨打110报警,事故现场在交警支队的控制之下,不存在损失扩大的情形;且该起事故损失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确定,也不存在损失无法确定的情形。据此,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叶某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8万元。(2008.7.8)
(二)保险合同约定不明,精神损失获得理赔
2006年4月,原告刘某将自有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玻璃破碎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等。
2007年1月,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某当场死亡。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原告刘某赔偿死者张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3.8万余元。事后,刘某前往被告处理赔时,被告以原告造成的损失含有3000元精神损失,按照保险条例不在被告理赔范围内为由,拒绝理赔。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原告签订保险合同时明确约定了精神损失拒绝理赔的条款,因此,被告应当理赔3000元精神损失。5月4日,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刘某13.8万余元保险金。
(三)无证驾车清运垃圾撞死人,村委会选人过失承担责任
2007年6月的一天清晨,王某持失效的驾驶证驾驶未经检验的拖拉机清运垃圾,行驶至某岔口时,遇到于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摩托车拐弯,结果两车相撞,由于于某未带头盔伤势较重,不幸身亡。事后,王某支付了死者家属部分款项,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交警部门认定这起交通事故王某负主要责任,于某负次要责任。由于王某是为某村委会清运垃圾的,当年9月,于某家属一纸诉状将王某及该村委会告上法庭,以村委会雇佣王某为由,要求两被告还需共同赔偿各项损失38
万余元。
庭上,王某对死者家属的赔偿要求仅仅在部分数额上有意见,而村委会则表示自己不应该作为被告,并且在事发后考虑到死者家属的情况,村委会已经主动借款7万元给死者家属,要求法院驳回死者家属对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据审理该案的法官说,王某接受村委会的委托,用自己的拖拉机为村委会清运垃圾,村委会则定期支付清运费,王某与村委会之间形成承揽关系。因事故是在王某持失效驾驶证驾驶车辆清运垃圾过程中发生,因此村委会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30%赔偿责任。
该法官介绍,承揽一般指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承揽与雇佣往往会产生混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如果双方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
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选任有过错,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择具有明显过错。本案中村委会应该事先了解王某是否有驾驶资格,但村委会没有掌握该情况却让王某负责清运垃圾,导致发生事故,因此村委会理应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四)一次车祸两人死伤,强制保险按比例分配
2007年12月22日,原告杨春民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沪杭高速公路与被告郑孝锋雇佣的驾驶员陈雨木驾驶的中型厢式货车发生尾随碰撞,造成原告杨春民及其车上乘员徐奎受伤,徐奎经抢救无效死亡。2008年2月,原告杨春民与死者徐奎的家属分别向海宁法院起诉,均要求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强制险的赔偿限额是指一次事故的额度,当出现多个受害人的情况时,应按照各自的损失额按比例分配。
据此,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1日判决保险公司对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和受伤的当事人,根据两者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按比例赔偿,其中赔偿原告杨春民1.7万余元,赔偿徐奎亲属4万余元。(2008.7.25)
(五)擅自出卖报废车辆引发事故也有责任
2007年3月9日,金川乡农民罗南海以4380元的价格,买下了邻村洪善发的一辆无牌报废的拖拉机。第二天,罗南海的亲戚王济伯驾驶拖拉机至“胎盘石”路段时,让罗学习驾驶,自己在副驾驶位置指导。因操作不当,拖拉机行至不远就从公路左侧坠入河中,王当场死亡,罗身体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罗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3月29日,罗与王的家属达成协议,罗赔偿39000元。6月28日,歙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罗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10月9日,王的妻子和两个儿子把出卖拖拉机的洪善发告上法庭,认为洪的出卖行为是导致事故的原因之一,请求赔偿各项损失的
30%合人民币40000元。而洪认为,他出卖的只是废品,只能与罗发生买卖关系,根本与原告主张的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因力间接结合,判定被告承担该起事故的15%责任,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18479.74元。
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被告违反国家报废车辆回收强制性规定,擅自出卖报废车辆,导致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客观上给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险隐患,被告的出售行为与罗、王的共同危险行为间接结合,实际导致了车毁人亡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被告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间接结合侵权形式是共同侵权的一种,是指由动态行为和静态行为相结合组成的,当然这里的动态与静态只是相对概念,其参照是损害结果发生的过程。具体一点说,侵权行为原因力一部分是主动实施了某行为,该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成为可能,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
本案中罗南海的违法驾驶是主要原因;另一部分原因力是为损害发生提供了条件,这一原因力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是损害发生的间接原因,二者结合在一起造成了损害事实。本案被告违反了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强制性规定。(2008.6.3)
(六)保险单上未签名,格式条款不免责
2005年9月5日,原告为自己的出租车向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投保限额5万元。被告向原告收取了相关的保费后,发给原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单,但原告本人未在保险单上签字。2006年1月31日,原告雇佣的司机驾驶出租车将两名行人撞伤后驾车逃离现场,原告得知后即报案并将车送至交警部门,交警部门认定司机负全部责任,原告遂赔偿两受害人各项费用共计4万余元。其后原告向被告提出理赔事宜,被告认定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不属保险责任,不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投保单上关于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属格式条款,有关于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免予赔偿的内容。但原告并未在该合同上签字,不能证明被告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原告注意该条款及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故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不能免除。
近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给付原告贺冬颖保险赔偿金人民币43185.60元。(2008.5.29)
(七)现场变动难定责,法院判决来确认
2006年1月18日,张家港金港镇的卢士华驾驶汽车时,将行人赵某撞伤。由于当晚下雨,卢急于送赵某前往医院抢救,双方未在现场报警。次日,卢士华向该车投保的大地保险公司报了案。该事故因事故现场变动,交警部门无法查证事故的全部事实,未作责任认定。同年9月,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卢士华赔偿损失。法院审理认为,卢士华系机动车一方,在没有证据证实赵某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判决卢士华赔偿赵某经济损失39000余元。卢履行赔偿义务后向大地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保险公司则认为,由于卢自身原因导致责任大小无法确认,要求重新确认责任并按比例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卢士华在事故发生后因抢救伤员未能报警,导致现场变动,交警部门未作出责任认定,但法院可以在案件审理中依据事实对事故责任予以确认。现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已判定卢士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合法有效,应予认定。
近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卢士华理赔款39000余元。(2008.5.27)
(八)车主未买交强险出了事故要担责
2007年4月25日19时30分许,被告叶长城驾驶顾惠新的无号牌“五羊WY125”二轮摩托车与原告黄建军所骑自行车发生相撞,致原告受伤。常熟市公安局出具责任认定书认为,叶长城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建军不负事故责任。经司法鉴定,原告黄建军因交通事故致左三踝骨折,左腓骨骨折,其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被告顾惠新向原告支付了人民币10000元。
后原告将肇事人叶长城及“五羊WY125”二轮摩托车车主顾惠新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被告顾惠新辩称,叶长城未经其同意擅自驾驶摩托车,因此不同意承担车主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车主顾惠新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摩托车登记手续,也未按照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保险过错。
2008年5月27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车主顾惠新承担本应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的赔偿责任,超过部分由被告叶长城承担赔偿责任。(2008.5.27)
(九)“二手车”保单事故后批改,保险人同意续保就应赔偿
2007年7月23日,案外人韩良君(原车主)为苏FEW451号桑塔纳轿车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其为该车向上述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商业险)一份,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率特约险。保险期限均自2007年8月5日零时起至2008年8月4日24时止。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单明示告知中注明:“4.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等,应书面通知本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均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007年10月9日,韩良君将该被保险车辆转让过户给本案原告黄前。次日,黄前驾驶该车与赵荣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乘车人王小红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月24日,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前、赵荣香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王小红无责任。今年2月26日,有关部门作出伤残评定,确认赵荣香骨盆损伤属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当日,黄前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保险公司于同日办理了交强险批单,同意自2007
年10月11日被保险人由韩良君变更为黄前。同日,黄前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办理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商业险)保险单批改手续,保险公司同意变更,其他条件不变。随后,黄前要求被告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为由拒绝赔偿,引起纠纷。
法官说法商业保险不应比照交强险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二手车”未及时批改商业保险单时,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商业保险责任问题。近年来,交强险实施过程中,交强险的效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已得到统一,即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后,无论车辆发生几手转让,即便保险公司没有批改保单,并不影响交强险的效力,保险公司任何情况下都要依据保险合同对事故中的第三者承担责任。那么,商业保险合同能否比照交强险呢?
主审法官认为,商业保险不应比照交强险。他说,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具有排他性;而债权是一种相对权,有着特定的相对方。通常情况下,合同一旦形成,当事人之间就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合同的当事人也是特定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也是相对特定的。商业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投保车主,一方为保险公司,合同也只在这特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车主发生变化后,保险合同经保险公司批改,新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形成新的合同关系,保险公司依照新合同承担责任。如果保险合同未经保险公司批改,由于原保险合同只对原车主有效,原合同对新车主并不自然产生法律效力。交强险打破了原有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只能视为法律规定的特例,不应以特殊性来推导一般性。法律未作特别规定时,仍应坚持合同的相对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那么,本案事故发生前并未依法变更合同,法院为何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呢?这实质上涉及民法上追认的法律效力问题。本案中,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黄前当即向被告保险公司报案,被告收到报案并委托他人代为查勘,已知晓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在此情况下,被告仍然为原告办理了保险单批改手续,且在保险批单上注明其他条件不变,应视为其已经对加大的风险进行了评估认可,同意继续承保,因而保险合同利益已随保险车辆的转让转移至原告,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黄前交强险理赔款60000元,商业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理赔款105129.86元。(2008.5.27)
(十)丢失车牌不申报,发生事故需担责
2007年11月9日,一辆车牌号为冀G40109的黑色小轿车与原告郭泽驾驶的摩托车在张家口市桥西区西坝岗路新华街入口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肇事后小轿车逃逸。交警支队认定小轿车方应付事故全部责任。张家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查明,冀G40109车牌号实为红色金燕CZ212
消防指挥车所有,车辆所有人为河北燕兴机械有限公司,但该车已在库房中停驶数年,所有人称该车号牌不知何时丢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车号牌是证明车辆身份的标志之一,按有关交通法规,车号牌必须与公安部门登记的机动车配置。被告河北燕兴机械有限公司作为车号牌所有人负有对车号牌的管理义务,丢失后亦应及时申报。因其管理不善,致车号牌为肇事车辆所用并上路行驶,肇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故赔偿责任应先由车辆号牌所有人承担。
日前,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车号牌的所有权人赔偿原告郭泽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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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国内最廉价的航空!
1、春秋航空
中国规模最大的廉价航空公司,2004年成立后就以发展低成本航空为目标,主营基地位于上海。一直标榜自己在学习行业龙头,美国的西南航空。
2、九元航空
同样以上海为运营基地的民营航空吉祥航空旗下的九元航空,以广州白云机场为主运营基地,在2014年12月份实现首飞,并订购了50架全新的波音系列飞机。
3、西部航空
海南航空旗下的西部航空在2013年宣布,将实现向低成本航空公司的战略转型,主营基地位于重庆,有14架A320系列飞机。
4、成都航空
总部设在四川成都,主营运基地设在成都双流国际机场。目前拥有16架空客A320系列飞机,公司官网显示,成都航空已将打造低成本航空公司作为发展战略。
5、东方航空
旗下的中联航在2014年7月宣布战略转型,由此成为中国第一家国企转型的低成本航空公司。中联航以北京南苑机场为主运营基地,截至2014年7月,中联航拥有27架波音737飞机。
长久以来,我对于廉价航空的印象都不错。在竞争激烈的航空业,每一个民营企业尤其是廉价航空,能够产生的可观效益和利润,都是一件了不起的事,也必然有其过人之处。
总的来说,如果你的旅行经费比较紧张,而且对于时间的要求不是特别高,那我觉得还是可以考虑一下乘坐廉价航空。毕竟省钱是王道,而且只要延误不是太离谱,总体来说还是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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